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某市推进农村厕所建设,部署各乡镇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化粪池。胡某、吴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合伙销售化粪池,约定利润平分。胡某甲负责融资财务,胡某乙负责采购销售,胡某、吴某负责安装。为牟利,四人未按国家标准采购,从某公司等地购进直径1米的不合格化粪池,销往某镇人民政府和某镇人民政府,共计570个,销售金额59.8万余元。后政府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自查自纠,将已安装的不合格化粪池挖出更换。经抽样检验,案涉化粪池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9月、10月,胡某、吴某先后主动投案。
【争议焦点】
1. 胡某、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 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系从犯;3. 两人是否构成自首。胡某辩称未合伙销售、未获利,不构成犯罪;吴某辩称仅提供安装劳务,未参与销售,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两人系从犯、构成自首,且分案处理程序违法等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吴某伙同他人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人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9.4万余元给某镇人民政府。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敏锐捕捉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的争议点。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聂律师从吴某仅提供安装劳务、未直接参与采购销售等角度进行无罪及罪轻辩护,力求阻断吴某与销售伪劣产品核心行为的关联。同时,聂律师积极主张吴某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争取认定为自首或获得酌情从轻处罚。尽管法院最终认定为主犯,但聂律师的专业辩护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尽责的代理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