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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李某甲诈骗等案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某甲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文某乙合谋,虚构能帮助涉嫌醉驾、无证驾驶的当事人消除违法记录或免于刑事处罚。两人事先制定话术,由李某甲负责沟通,文某乙冒充认识公安机关领导的“文总”从旁配合,骗取陈某戊、肖某辛等人信任并索要高额费用,共计骗取X万余元。此外,李某甲还收受孙某卯X万元,指使孙某卯在某门诊部抽取无酒精血液,交由某鉴定中心鉴定人肖某辰通过“兑血”方式,将孙某卯的血液酒精含量降至100余mg/100mL,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意图隐匿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指控李某甲犯诈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文某乙犯诈骗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李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是诈骗犯罪金额的认定,特别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彭某壬X万余元的事实是否成立;三是本案审理程序及证据合法性问题。聂昭洪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李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且部分被害人系主动请托,李某甲未向不特定人群虚构能力。针对诈骗彭某壬的指控,律师指出该笔款项双方已达成结算并签订《借条》,且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计入刑事诈骗金额。同时,律师对部分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排除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李某甲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在诈骗金额认定上,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为指控诈骗彭某壬的X万余元事实,因存在民事调解书等反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采信,依法核减了该笔金额。最终判决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X年,并处罚金X万元;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X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X年,并处罚金X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审查与庭审辩护能力。面对数罪并罚的重罪指控,律师敏锐捕捉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笔诈骗事实存在民事调解书等反证,果断提出该笔款项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辩护意见。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与质证,法院最终未认定该笔犯罪事实,成功核减了犯罪数额,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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