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罗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自2012年起,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同年11月,罗某已拖欠50余名员工43万余元工资及租金、水电费等。2012年11月14日,员工因工资问题与罗某发生矛盾,某局责令罗某立即支付当月工资,但其未能支付。11月23日,罗某在公司内张贴公告宣布破产,随后逃匿并更换联系方式,引发多名员工集体信访。某局再次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2年6月将罗某抓获。另查明,罗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罗某是否存在逃匿行为及主观故意;二是留在公司的资产价值是否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三是是否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四是拖欠工资金额的认定及是否应撤销缓刑。辩护人聂昭洪提出,本案部分证据采集程序违法,罗某留在工厂的财产价值足以支付工资,其主观上积极组织变卖财产,并非恶意逃匿,且指控欠发工资金额有误,未达立案标准,同时主张前罪缓刑不应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查明罗某逃匿后更换联系方式,符合逃匿特征;公司剩余资产变卖所得32万余元已全部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劳动部门已依法送达整改指令书。鉴于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前罪缓刑部分,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深入剖析证据链条,针对程序合法性、资产价值认定及逃匿主观故意等核心焦点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但聂律师成功促使法院查明公司剩余资产变卖后已补发32万余元工资的关键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