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陈某甲安排舒某甲等人收取从某省寄往某市的快递,内藏三千四百余克毒品,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时被抓获。2021年3月,陈某甲联系杨某甲购买毒品,因未筹集到毒资,便纠集黄某乙、周某丙、高某丁、吴某戊驱车前往某市。在某酒店房间内,陈某甲以毒资已到账为由,指使黄某乙等人强行抢夺装有19300余克毒品的行李箱,随后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此外,周某丙还涉及向高某丁零星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五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罪名定性:黄某乙等人辩称不明知行李箱内为毒品,或认为仅构成抢夺罪,争议焦点在于其主观明知的推定及贩卖目的的认定。2. 证据合法性: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毒品扣押称量程序违法、隐匿证据等问题,并主张存在特情引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3. 犯罪形态与责任划分:第二笔事实是否属于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未遂,黄某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抢夺毒品,黄某乙等人明知是毒品仍协助抢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证据合法性,法院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及体检报告等,排除了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针对第二笔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未就具体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属犯罪未遂;黄某乙等人受邀参与,听从指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未遂及从犯的意见,对黄某乙等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决陈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近二十公斤的毒品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系“控制下交付”且未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第二笔犯罪为未遂。同时,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论证黄某乙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在庭审中,聂律师针对证据合法性及主观明知问题进行了有力质证,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其核心辩护意见,对黄某乙予以减轻处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