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黄某乙贩卖毒品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陈某甲安排舒某甲等人收取从某省寄往某市的快递,内藏三千四百余克毒品,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时被抓获。2021年3月,陈某甲联系杨某甲购买毒品,因未筹集到毒资,便纠集黄某乙、周某丙、高某丁、吴某戊驱车前往某市。在某酒店房间内,陈某甲以毒资已到账为由,指使黄某乙等人强行抢夺装有19300余克毒品的行李箱,随后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此外,周某丙还涉及向高某丁零星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五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罪名定性:黄某乙等人辩称不明知行李箱内为毒品,或认为仅构成抢夺罪,争议焦点在于其主观明知的推定及贩卖目的的认定。2. 证据合法性: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毒品扣押称量程序违法、隐匿证据等问题,并主张存在特情引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3. 犯罪形态与责任划分:第二笔事实是否属于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未遂,黄某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抢夺毒品,黄某乙等人明知是毒品仍协助抢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证据合法性,法院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及体检报告等,排除了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针对第二笔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未就具体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属犯罪未遂;黄某乙等人受邀参与,听从指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未遂及从犯的意见,对黄某乙等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决陈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近二十公斤的毒品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系“控制下交付”且未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第二笔犯罪为未遂。同时,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论证黄某乙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在庭审中,聂律师针对证据合法性及主观明知问题进行了有力质证,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其核心辩护意见,对黄某乙予以减轻处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8763 昨日访问量:70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