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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陆某偷越国境及诈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3月,被告人陆某以“赚大钱”为由,邀请被告人李某甲、荀某前往某国某经济开发区做事,李某甲随后邀请张某同行。同月31日,三人在某市某区汇合后前往某市,与陆某会合。次日,四人搭乘同一航班飞往某省某市,后由陆某联系“蛇头”,乘坐皮划艇偷渡至某国某地。抵达后,四人被接至一诈骗窝点,从事“养微信”等电信网络诈骗辅助活动。期间,陆某被提拔为小组长,并以现金形式为李某甲、荀某、张某发放工资。2020年6月,张某因业务能力问题被窝点开除并偷渡回国。2021年5月至6月,陆某、荀某、李某甲在相关部门劝导或自行决定下,先后通过边境口岸或偷渡方式回国。2024年4月,张某、陆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荀某、李某甲被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陆某的定罪与量刑情节上。其一,陆某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及是否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提出陆某主观上以为去某省打工,无拉拢引诱行为,且与其他三人作用相当。其二,陆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主张据以定罪的供述合法性存疑,证明陆某主观明知养微信用于诈骗的证据不足,且应适用旧司法解释;若认定诈骗罪则属未遂,且陆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等四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且在境外实施诈骗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偷越国境罪中,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荀某、张某系从犯。在诈骗罪中,四人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针对陆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四被告人供述合法有效,陆某主动邀请他人并联系偷渡,系偷越国境罪主犯;其明知系诈骗窝点仍从事“养微信”活动,构成诈骗罪,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正确;陆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最终,法院判决陆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原行政罚款折抵)。李某甲、荀某、张某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陆某的辩护人。面对复杂的跨境电诈及偷越国境指控,聂律师从证据合法性、主观明知程度、法律适用溯及力等多维度展开辩护。他敏锐指出供述合法性瑕疵,深入剖析陆某在诈骗罪中的从犯地位,并力主认定自首情节。虽法院最终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聂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与细致的证据质证,成功促使法院认定陆某的从犯地位及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等关键量刑情节,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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