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廖某与董某系某公司合伙人。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两人明知陈某等人购买GOIP设备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其出售8台设备,并通过快递邮寄至山东多地。设备架设后,廖某、董某居中联系上线周某进行设备开关机,每日通过虚拟币结算费用并赚取差价及佣金。上述设备被用于多起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1444万余元,两人非法获利6.5万元。公诉机关以帮信罪和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罪名认定:廖某及其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常买卖,不构成诈骗罪和帮信罪。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作为电销软件从业人员,明知GOIP设备易成为诈骗工具,仍使用加密软件联络、虚拟币结算,与上线形成长期稳定配合,构成诈骗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帮信罪不当,予以纠正。
2. 证据关联性:辩护人提出检查提取的GOIP数据与售卖设备的关联性、同一性存疑。法院经查,对部分未使用的设备予以扣除,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部分犯罪数额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认造成被害人损失1444万余元。
3. 程序与管辖权: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无管辖权、讯问程序违法及存在非法证据。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上级线索立案,具有管辖权;讯问瑕疵有合理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无证据证实,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廖某、董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的11万元中6.5万元退赔被害人,剩余4.5万元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廖某的辩护人,针对罪名定性、证据关联性及程序合法性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在罪名定性上,力主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虽法院最终认定诈骗罪,但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廖某为从犯,从而获得减轻处罚。在证据审查方面,成功促使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扣除了部分未实际使用的设备对应的犯罪数额,有效核减了涉案金额。同时,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尽责的辩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