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闻某与钟某甲、叶某甲等人先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车行合作合同协议书》,约定在二手车买卖项目中,由钟某甲等人作为资金方提供垫资,闻某作为资源方负责寻找车源、验车、评估及销售。实际经营中,闻某将车辆信息发给钟某甲,钟某甲将收车款直接支付给指定车主账户,车辆售出后闻某再将本息及利润回款。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回收32辆二手车的事实,骗取钟某甲、叶某甲垫付收车款共计817万余元,款项最终回流至闻某及其控制的账户,提请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闻某曾向钟某甲退还部分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案件性质界定。辩护人提出双方实质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事纠纷,闻某按期支付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且案发后仍在积极对账和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辩护人指出本案存在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部分电子数据取证不合法,且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主体不合法。第三,犯罪数额的认定。辩护人强调审计报告未全面反映资金全貌,闻某转给钟某甲的钱款可能大于钟某甲转给闻某的钱款,指控的32辆虚构车辆中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车辆实际存在交易或属于同行间正常调车拍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涉案款项未用于真实交易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对指控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32辆车,法院认定其中14辆车仅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缺乏实际交易情况的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同时,经专项审计,扣除了已流转回钟某甲账户的关联回款及案外人代为转账的款项。最终,法院依法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闻某合同诈骗数额为166万余元。综合考虑闻某案发后退还3万元等情节,法院判决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63万余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辩护作用。首先,他精准剖析案件性质,从合作模式、利润分配及还款行为入手,有力论证了双方存在民事借贷属性,动摇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基础。其次,面对海量银行流水与复杂的审计鉴定意见,聂律师逐笔核对32辆涉案车辆的资金流向与交易凭证,敏锐指出其中14辆车证据链条断裂,成功说服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将犯罪数额从指控的817万余元大幅核减至166万余元,避免了被告人面临更重的刑罚。聂律师以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和专业的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