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持有枪支许可手续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1支。2024年8月至2025年11月间,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擅自驾驶车辆,单独或伙同同样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的被告人陈某乙,多次使用上述枪支非法狩猎,共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小麂40只、野猪7头,并将部分猎物出售给被告人黄某丙等人。某公安局查获作案工具及野生动物死体。某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2.3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陈某甲使用的射钉枪改造枪支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小,其非法狩猎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较低;2. 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与非法狩猎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3. 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其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赔偿数额;4. 三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方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陈某乙构成非法狩猎罪;黄某丙系累犯,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陈某甲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2.3万余元(陈某乙、黄某丙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责令三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没收作案工具。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作为陈某甲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积极履职。针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提出枪支系射钉枪改造、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针对非法狩猎罪,提出两罪存在牵连关系、避免重复评价的策略;同时结合陈某甲家庭困难、子女需陪伴等酌定情节,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但聂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辩护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