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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谢某甲赌博罪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某市某县某镇家中为被告人谢某甲非法销售香港“六合彩”。双方约定,杨某甲按每期销售额的5%收取佣金,销售所得资金扣除佣金及中奖金额后,剩余资金由杨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谢某甲;若销售金额不足以支付中奖奖金,则由谢某甲将所缺资金转账给杨某甲进行支付。经某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杨某甲通过银行向谢某甲转款共计22万余元。2017年2月,因谢某甲不再销售,杨某甲与被告人何某甲商议后,继续为何某甲非法销售香港“六合彩”,结算方式改为微信转账。经鉴定,杨某甲通过微信向何某甲转款16万余元。2018年3月,何某甲主动到某公安局投案。审理期间,何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三千余元,谢某甲退缴5万余元。某检察院以赌博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聂昭洪律师担任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谢某甲的量刑情节认定及辩护意见的采纳上。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庭审中,辩护人聂昭洪律师针对谢某甲的量刑提出辩护意见:谢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谢某甲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万余元,表现出积极的悔罪表现。辩护人据此请求法院对谢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需依法审查谢某甲的坦白情节及退赃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何某甲、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杨某甲、谢某甲到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何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何某甲、谢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何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何某甲、谢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代理谢某甲赌博罪一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律师在庭前详细阅卷,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了谢某甲具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其次,在庭审中,聂律师围绕谢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进行有力辩护,逻辑严密,说服力强。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聂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谢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较轻罚金,实现了有效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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