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18日中午,贾某甲与欧某乙、黄某丙接受所属公司指令,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公司附近维修某公司光缆。施工期间,三人发现某公司对面路边悬挂的某公司已不再使用的通信电缆存在断头,遂商议将该条通信电缆剪下变卖牟利。随后,贾某甲负责驾驶施工车辆及操作车辆上的升降机,欧某乙与黄某丙先后站在升降机或竹梯上,使用携带的卡剪剪下总计203.15米的光缆。事后,贾某甲驾驶上述车辆载着光缆至某区某地附近的一家废品店,卖得人民币三千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光缆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
案发后,贾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已追回涉案光缆及赃款三千余元。贾某甲因本案于2017年12月30日被某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某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某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贾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贾某甲的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一方面,贾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虽废弃但仍有经济价值的通信电缆,价值五千余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在量刑及程序处理上,贾某甲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首先,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其次,公安机关已全额追回涉案光缆及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贾某甲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贾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建议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据此,某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XX)某检公诉刑不诉第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随后,某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XX)某检公诉解保第XX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对贾某甲的取保候审措施。某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将贾某甲予以释放。贾某甲重获自由,案件圆满终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接受委托后,聂律师迅速阅卷并会见贾某甲,精准界定本案虽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的性质。策略上,聂律师重点围绕“自首、全额退赃、取得谅解”三大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聂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阐释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客观事实,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促成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免除了当事人的刑罚,更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