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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林某丙走私普通货物及开设赌场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本案案号为(20XX)浙0X刑初XX号、XXX号。2016年2月至4月,肖某、缪某、林某甲等人合股使用一艘载重300吨的三无油船,前往境外海域购买柴油走私入境销售。他们雇佣陈某、苏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驾驶走私油船,通过单边带频率联系、纸币编号作为交接凭证等方式,走私柴油入境16个航次,偷逃应缴税额1015万余元。林某丙作为副船长参与走私,并投资搭股。

此外,林某丙在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7年2月与他人合伙租用某县某镇某小区的三间车库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搓麻将、打扑克等形式,雇佣人员打扫卫生并抽头薪。同年3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1人。公诉机关据此指控林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开设赌场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林某丙的量刑情节认定上:

1. 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的地位与情节:辩护人聂昭洪提出,林某丙在走私犯罪中仅投资5万元,受他人雇佣驾驶船只,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林某丙系主动向海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

2. 开设赌场罪中的地位与情节:辩护人提出,林某丙开设赌场系临时起意,参与管理时间短,参赌人数少,刚达到入罪标准,且作用较其他股东略小;同时主张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3. 法院对焦点的评判: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丙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确系从犯;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走私罪行,构成自首。但在开设赌场罪中,因同案犯已指认其参与经营,其投案时公安机关已掌握该事实,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自首,但具有坦白情节。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丙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结伙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林某丙在走私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策略。面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的不利局面,聂律师精准拆解指控,在走私罪中,通过梳理出资与分工细节,成功确立其从犯地位,并力证自首情节,争取到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罪中,客观剖析其临时起意、作用较小的事实,争取坦白从轻。聂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庭审据理力争,有效平衡了数罪并罚的严厉性,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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