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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刘某甲非法买卖弹药案获不起诉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6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出于个人娱乐目的,使用其本人某购物平台账号,向张某乙经营的名为“事事可乐123456”的店铺,以三百余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5.5毫米铅弹1000发。签收快递后,刘某甲将上述铅弹存放至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居住处。此后,该批铅弹被其妻子刘某丙发现并予以销毁。

2018年6月2日,刘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聂昭洪律师介入为其提供辩护。2018年7月2日,某公安局决定对刘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甲按规定交纳保证金3万元,同日从某看守所释放。2019年3月8日,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1日,某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甲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一方面,刘某甲通过网络购买铅弹1000发,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另一方面,刘某甲购买铅弹的主观动机仅为个人娱乐,并非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且铅弹在存放期间已被其家属主动销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此外,刘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听取辩护人聂昭洪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刘某甲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量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刘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4月10日,某检察院出具(20XX)某检刑不诉XX号不起诉决定书,并依法解除对刘某甲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在刘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律师迅速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和阅卷,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刘某甲购买铅弹仅出于娱乐目的,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且铅弹已被家属销毁,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律师强调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有效沟通,促使检察机关全面考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成功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使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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