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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丁某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二审改判罚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以来,丁某甲与他人合伙租用工作室,各自承接查询苹果手机个人信息资料及苹果手机ID解锁业务。丁某甲通过QQ接收他人要求查询苹果手机个人信息资料的单子,交由上家查询来历不明苹果手机的个人信息资料,从中赚取差价。经查,丁某甲收取下家查询及解锁费用共计X万余元,支付给上家查询费用X万余元。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丁某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元。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聂昭洪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丁某甲辩称其支付给上家的款项中包含合法手机经营业务款项,且原判以交易金额而非实际获利金额作为量刑标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明显不当。第二,主从犯的界定。丁某甲认为自己在整个犯罪产业链中仅起辅助、中介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三,量刑平衡与罚金刑的适用。丁某甲指出同案人员中交易金额相当者刑期差异大,且原判罚金刑判定毫无标准、数额过高,同案人员之间量刑明显不平衡。

 

【裁判结果】

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甲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有同案人员供述及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违法所得”不应扣除犯罪成本,以交易金额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丁某甲作为中介人,系共同犯罪的发起者,应认定为主犯。但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及检察员关于同案犯量刑平衡及罚金标准的意见,认为原判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标准不一、数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丁某甲有期徒刑四年的定罪量刑,改判罚金为X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主从犯界定及同案犯量刑平衡等焦点,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虽未能改变主刑及主犯认定,但成功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罚金标准不一、数额过高的问题,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财产刑负担。其辩护策略务实有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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