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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回重审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原系某公司财务副总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案上诉人罗某甲、周某丙、张某丁及某公司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某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3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乙及同案上诉人、上诉单位均不服,依法提出上诉。聂昭洪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某乙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期间,某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法院二次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具体而言,涉及杨某乙等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杨某乙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罗某甲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在二审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链条进行了深入审查。聂律师重点指出一审判决在认定各被告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资金流向以及涉案税款数额等关键事实上存在不清之处。相关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上存在瑕疵,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某法院作出的(20XX)赣0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某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通过聂昭洪律师的专业辩护与精准质证,成功促使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发回重审的有利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重审阶段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面对复杂的涉税及职务犯罪指控,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深入剖析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在二审阶段,他通过细致的阅卷与专业的法律分析,敏锐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上的重大瑕疵。其扎实的庭审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意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最终促成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宝贵的程序救济机会,充分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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