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2月,被告人唐某为求改运,欲寻找“处女”发生性关系,遂委托员工钟某帮忙联系。钟某通过从事介绍卖淫的刘某找到被害人陆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双方商定交易价格为2.5万余元。同月14日,唐某支付两千元定金,并在微信中要求钟某确认对方年龄,钟某谎称对方17岁。次日中午,刘某将陆某送至唐某在某市某酒店开设的某房间内,唐某见面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剩余款项2.3万余元。同年5月,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鉴于其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且拒不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以及客观上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辩护人聂昭洪提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唐某主观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证据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标准,唐某曾询问年龄并得到17岁的答复,存在认识错误;第二,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第三,建议对唐某从轻处罚。同案辩护人亦提出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能合理排除,建议宣判无罪。法院需重点审查唐某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在案言词证据与客观电子数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酒店房间内曾询问被害人年龄,在得知其为未成年人后未进一步核查对方真实信息,未尽到成年人的审慎注意义务,结合在案证据可推断其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故认定其“明知”。同时,被害人陈述内容真实合理,对招嫖、到达酒店、发生性行为细节及嫖资收取等均作了细致陈述,且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唐某关于因生理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明显牵强。最终,法院认定唐某构成强奸罪,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性质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针对“主观明知”和“发生性关系”两大核心焦点,提出公诉机关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的辩护意见。通过细致质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指出言词证据间的矛盾与疑点,强调被告人曾询问年龄并获虚假答复的客观事实。虽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但律师的有效辩护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最终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低于公诉机关六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