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8月28日23时许,张某甲在某市某镇某村某KTV门口,因琐事与母某发生纠纷。次日凌晨,张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及文某,黄某甲纠集黄某乙、龙某、龙某乙、杨某甲等人,持钢管、砍刀,赶至某市某镇某村某路一夜宵摊附近,对母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母某外伤致左侧气胸,行闭式引流术,左背部遗留2.8厘米瘢痕,构成轻伤二级;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母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甲、龙某、黄某乙、杨某甲的供述、证人龙某乙、张某乙、王某、谢某、段某甲、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及黄某甲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某检察院以某检未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黄某甲的定罪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一是黄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法定从轻情节,对黄某甲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黄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黄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充分发挥了专业价值。首先,细致阅卷后,敏锐抓住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及具有坦白情节两大法定从轻处罚关键点,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其次,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法理与情理,有效说服法官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