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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宋某甲合同诈骗案获部分辩护意见采纳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宋某甲与郝某甲合作经营某汽贸公司,约定各出资五十万元,宋某甲负责联系车源、制定销售价格及收取购车款,郝某甲负责保管公章及登记客户信息。经营期间,宋某甲以抢占市场为由,持续以低于购入价销售汽车,造成大额亏空。为维持经营,宋某甲隐瞒钱款真实用途,将陶某甲等64名被害人的购车定金及购车款主要用于为前期客户提车,小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及打赏网络主播。2022年12月底,宋某甲关闭通讯工具逃匿至外地,致使64名被害人支付共计1163万余元购车款后未能取得车辆。此外,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甲在合作期间,以订购展车、资源商返利等虚构事由,骗取郝某甲共计248万余元。宋某甲于2023年2月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宋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宋某甲收取合伙人郝某甲的248万余元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三是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聂昭洪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宋某甲无非法占有故意,涉案资金均用于公司经营,未进入个人腰包,未交付车辆系因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其次,宋某甲与郝某甲系共同投资人,对郝某甲的款项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且除郝某甲外的被害人均不认为自己被骗;再次,本案未传唤被害人出庭,程序违法。聂律师请求法院排除干扰,判决宋某甲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甲明知巨额亏损无力交车,仍隐瞒真相继续低价售车骗取客户全款,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打赏网红等非经营支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诈骗合伙人郝某甲的指控,法院采纳了聂昭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双方系共同经营,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资金纠纷应由民事法律调整,不宜由刑法评判,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1163万余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诈骗事实,聂律师精准切入“刑民交叉”领域,有力论证了被告人与合伙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共同投资经营中的民事纠纷,缺乏合同诈骗的客观基础与主观故意。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盘采纳,成功阻却了对248万余元诈骗数额的认定,避免了被告人面临更重的刑罚。同时,聂律师在程序合法性方面的严正交涉,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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