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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从某公司厂区物料管理员陈某乙处收购贴有该公司标志的芯片后倒卖至市场牟利。陈某甲通过其本人及妻女陈某丙、陈某丁银行账户转账给陈某乙的芯片购货款计353万余元。2022年6月8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

 

【争议焦点】

1. 本案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提出陈某甲的供述和陈某乙的证言系非法证据,部分讯问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无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侦查人员签字等。

2. 陈某甲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是否明知。辩护人提出陈某甲系无罪辩解,对陈某乙私自售卖芯片不知情,若定罪应以职务侵占罪的从犯认定。

3. 本案是否应与上游陈某乙职务侵占案并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首次讯问笔录虽缺少签署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但不影响笔录效力,且其他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部分笔录未同步录音录像系客观原因,不属于应予排除情形。关于主观明知,陈某甲长期从事芯片回收,涉案芯片具有专属性,其收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在售卖时处理标签,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涉案芯片来源非法。关于并案处理,上游犯罪已判决,客观上无法并案,陈某乙的笔录可作为本案证据。关于从犯认定,陈某甲不直接参与上游犯罪实施,系事后帮助犯,依法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策略。面对公诉机关“情节严重”及“累犯”的双重指控,聂律师精准切入证据合法性审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有效削弱了控方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在定性辩护上,聂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未参与上游犯罪预谋的客观事实,力主将罪名从职务侵占罪共犯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从犯进行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并依法减轻处罚。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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