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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聂某甲挪用公款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某镇党委、某镇政府安排各村(社区)担负辖区内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某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安排由被告人聂某甲(居委会秘书兼报账员)负责集中保管医保费并办理参保手续。聂某甲在收到居民个人医保费及居委会补助款共计48万余元后,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是将其中的4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具体事实为:2021年11月10日,聂某甲将15万余元转入其个人某银行账户开设的某期货公司资金账户中购买期货产品;同日,其将28万余元用于偿还因炒期货在某银行的贷款本息,并再次从该银行贷款28万元用于购买期货产品。案发后,聂某甲主动到某公安局投案,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款项48万余元,该款项已发还某社区居委会。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期货账户信息、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其一,聂某甲作为社区居委会委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这一行政管理工作时,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二,聂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三,聂某甲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且家属代为全额退赃、未造成实际损失,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聂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全额退缴挪用款项,未造成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聂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聂昭洪律师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首先,律师精准界定被告人主体身份与行为性质,确保定性准确。其次,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自首、全额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积极促成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在庭审阶段,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有效说服法庭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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