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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潘某甲强制猥亵案成功改变定性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8月6日晚,被告人潘某甲与同事被害人苗某丙及杨某丁、陈某戊、杨某己在某市某区某路某餐厅聚餐,席间均饮用某啤酒。餐后五人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会所休息。苗某丙因醉酒在店外及店内卫生间呕吐,后被服务员安排至802号包厢休息。当晚23时59分许,潘某甲独自进入802号包厢,趁苗某丙醉酒意识模糊之际,对其进行言语挑逗,继而亲吻并抚摸其胸部等部位。次日凌晨1时22分许,苗某丙离开包厢。后苗某丙向同事及公司反映此事,因协调未果,于同年8月29日向某公安局报案。潘某甲于同日被抓获归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潘某甲否认指控,辩称未实施奸淫行为。辩护人聂昭洪提出:1. 侦查人员讯问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2. 被害人陈述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 法庭未通知被害人到庭违反法律规定;4. 指控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应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及被害人陈述效力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未通知被害人出庭的意见,因法律无强制性规定且法庭已多次核证,不予采纳。针对强奸罪的指控,法院认为,目前仅有被害人陈述指证发生性关系,无其他客观证据及鉴定意见印证,属孤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强奸罪指控不能成立。但被害人关于上衣被掀开、胸部暴露及被亲吻等陈述,与现场音视频、被告人手机搜索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潘某甲趁被害人醉酒意识模糊之际实施猥亵的事实。最终,法院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认定被告人潘某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面对公诉机关强奸罪的严重指控,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从非法证据排除、被害人陈述矛盾点及客观证据缺失等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庭审中,聂律师敏锐指出“孤证不能定案”的核心法理,成功促使法院排除强奸罪的指控,将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大幅降低了被告人的刑罚预期。其严谨的证据质证与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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