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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部分辩护意见获采纳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某市某区租赁厂房,生产带有虚假品牌标识、虚假标注功能和配置参数、缺少核心部件且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电焊机,并销售给明某等人。明某明知上述电焊机及张某丙生产的发电机系伪劣产品,仍予以购买并加价销售给闫某、张某甲等人,销售金额达78万余元。此外,明某伙同贾某,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多地假冒工地施工人员身份,虚构低价处理事实,将劣质发电机、电焊机出售给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诈骗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程序合法性、证据效力及罪名定性上。聂昭洪律师作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本案管辖权及公安机关跨省异地协作程序是否合法;二是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公诉机关未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彭某的部分有罪供述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三是涉案鉴定意见送检主体、机构资质及侦查实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四是部分指控金额因缺乏鉴定意见且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应予扣除。法院经审理,对管辖权及异地协作程序予以确认,但采纳了律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及部分金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彭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排除了彭某在侦查阶段的部分非法证据,并扣除了证据不足的销售金额。最终判决: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3万元;张某甲、张某乙、贾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首先,律师敏锐捕捉到程序违法点,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成功促使法院排除被告人的部分非法证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次,在实体辩护上,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审查,指出部分指控金额缺乏鉴定意见支撑,该意见被法院全盘采纳,大幅核减了涉案金额。此外,律师对鉴定机构资质、侦查实验合法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度质证,展现了极强的庭审应对能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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