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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袁某甲虚开发票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甲与姚某乙、刘某戊商议为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牟利。姚某乙负责注册空壳公司并领取空白发票,刘某戊负责联系业务及出售,袁某甲负责开票。2021年1月,姚某乙注册某公司等两家公司,将相关资料交予袁某甲。袁某甲使用个人电脑虚开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并邮寄给购票人,每张获利五十元,共非法获利一千七百余元。经查,袁某甲虚开某公司汽车销售发票25份,金额504万余元;虚开某公司汽车发票10份,金额198万余元。2022年6月,公安民警通过某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袁某甲到案,其如实供述事实。另查明,袁某甲曾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2月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袁某甲的量刑情节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甲犯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聂昭洪提出,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本案属于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遗漏的犯罪事实,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并依法作出数罪并罚的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及减轻处罚的意见,但认为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遗漏犯罪,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不予采纳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撤销某法院对袁某甲宣告的缓刑部分;袁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连同原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被告人面临“情节特别严重”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不利局面,聂律师敏锐抓住“从犯”与“自首”两大核心法定减轻情节,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向法庭充分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及主动投案的自觉性。同时,针对漏罪并罚问题,聂律师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将新罪刑期降至九个月,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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