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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退案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县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22年2月16日,刘某甲在明知帮助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王某乙的银行卡接受转账并提现。经查涉案银行卡往来流水共计30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某丙被骗的20万元。刘某甲主动退还赃款30万元。某县法院受理后,定于2024年3月18日开庭审理,并通知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参加庭前会议。

 

【争议焦点】

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管辖权异议。辩护人指出,起诉书指控刘某甲的犯罪行为地不在某省某县,而在某省某市,被告人住所地也在某省某市。刘某甲转账的资金来源于其亲姐姐,与某县无任何关联。虽然被害人可能在某县,但本案指控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上游诈骗罪,且未与上游诈骗并案审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以被害人所在地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地,某县法院无管辖权。

第二,并案审理与回避问题。辩护人提出,上游犯罪嫌疑人王某丁已在某市被立案,刘某戊也在调查取证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根据最高检关于另案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与王某丁或刘某戊并案处理。某市先立案,应当移送某市审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分案审理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分案审理易导致错案,希望公诉人自行回避。

 

【裁判结果】

某县法院经合议庭评议,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管辖权的异议意见。法院认为,该案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某县,某县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某县法院作出(20XX)苏07XX刑初XX号决定书,决定将该案退回某县检察院。案件成功退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异地管辖的不利局面,聂律师精准切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诈骗罪在犯罪地认定上的法律区别,有力驳斥了以被害人所在地确立管辖权的错误逻辑。同时,聂律师巧妙运用并案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公诉人回避,给控方施加合理压力。最终成功促使法院裁定无管辖权并退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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