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潘某甲故意杀人案获改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潘某甲与谢某乙系夫妻,后潘某甲结识郧某甲并长期保持婚外情。因婚外情及生活琐事,潘某甲产生杀害谢某乙的想法,并从网上购买含氯氮平成分的药物。2023年3月31日8时许,潘某甲送女儿上学后,购买豆浆等早餐回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趁机在豆浆中加入药物。待谢某乙喝下豆浆熟睡后,潘某甲用衣物堵塞大门及阳台门缝,在客厅用炭炉烧炭,致谢某乙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本人亦中毒昏迷。当日19时许,其女儿放学回家发现异状求助,潘某甲被送医救治。面对民警询问,潘某甲谎称烧炭准备吃烧烤致谢某乙意外死亡。后经侦查,潘某甲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潘某甲死刑。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潘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存在相约自杀的情形;二是一审采信的证据是否合法,审判程序是否违法;三是对潘某甲的量刑是否适当。

潘某甲辩称其与谢某乙系自愿放弃生命,自杀过程系谢某乙要求,其仅配合,一审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一审采信的部分证据不合法,鉴定人员及单位无资质,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立案前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合法;一审程序违法,未提前3天通知开庭,未启动排非程序;潘某甲作案动机未查清,不能排除相约自杀可能。检察机关则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约自杀不成立,潘某甲有预谋杀人并策划脱罪,建议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合法资质,证据瑕疵不影响效力,立案前调取的证言合法。潘某甲的供述系自愿作出,与现场勘查、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人证言证实潘某甲与被害人感情不和,且潘某甲作案期间与情人通话,无自杀倾向,其辩解不能成立。潘某甲精心谋划犯罪并试图逃避惩罚,罪行极其严重,但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引发,且潘某甲在审判期间承认烧炭致被害人死亡的基本事实,可酌情从宽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面对一审死刑判决的严峻局面,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他敏锐捕捉到一审证据链条中的瑕疵,从鉴定资质、笔录签名及取证程序等多维度提出排非申请,有效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同时,聂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结合被告人家庭背景及认罪态度,制定“承认基本事实、争取酌情从宽”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他逻辑严密地反驳了“相约自杀”的无理辩解,将辩护重心转向死刑适用标准的严格把握,最终成功促使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9638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