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关某甲系无业人员,其向被害人虚构系某集团某领导司机,谎称有能力租赁某公司、某公司商铺并加价转租赚取差价,以及能办理相关部门工作等事实,骗取亲友信任。为掩盖真相,关某甲伪造场地租赁协议、采购合同及收据,甚至冒充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放虚假“工资”与“返利”,以此骗取姜某甲、印某甲、孙某甲等14名被害人信任并交付钱款。关某甲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返还部分被害人,其余款项被其用于高消费及挥霍。经法院查明,关某甲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3.1万余元。2020年3月,关某甲在父亲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证据收集与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扣押程序违法,且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不全面、鉴定人员不合法等问题。二是罪名认定。辩护人提出关某甲案发前持续返款,部分返款甚至超过本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属民事欺诈。三是具体事实与金额的认定。关某甲辩称部分转账系借款或返款,且部分被害人返款大于投资款,不应认定为诈骗。四是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关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及鉴定资质,认定证据收集合法、鉴定意见有效;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金额扣减的意见,将部分借款及返款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最终认定诈骗金额为193.1万余元。因关某甲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未认定自首。最终判决: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3.1万余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程序上,其敏锐指出公安机关扣押程序及鉴定检材存在的瑕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促使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实体上,其深入梳理海量资金流水,提出被告人持续返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并针对具体金额的计算提出多项扣减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其关于部分借款及返款应予扣除的意见,有效核减了犯罪数额,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