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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王某甲猥亵儿童案部分指控不成立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案发时不满13周岁,系智力残障儿童)均系某镇某村村民。2021年下半年至12月期间,王某甲先后两次在自家房间内对王某乙实施猥亵。此外,某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王某甲于2022年7月在某村鱼塘边再次猥亵王某乙。案发后,王某甲被抓获归案。王某甲辩称其从未猥亵王某乙,系因王某乙曾到其家中翻找物品及欺负其孙子,其驱赶王某乙时不慎碰到对方,王某乙系出于报复而诬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及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王某丙、聂昭洪均作无罪辩护。辩护人聂昭洪提出三点核心意见:其一,王某乙系智力残障儿童,其陈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颠三倒四且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二,王某乙曾指控村里其他人(如王某卯等)性侵,其家属亦曾因诬陷村民王某子等人而公开道歉,印证其陈述真实性存疑;其三,全案除王某乙陈述外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他证人证言均属传来证据,证据未形成完整锁链。针对补充起诉的第三起事实,聂律师指出该次询问未同步录音录像,程序违法,证据存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王某乙虽系智力残障儿童,但其在四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询问中,稳定指证王某甲在自家实施猥亵,且事后向同村村民讲述并有录音印证,其陈述的非亲历不可知细节符合其年龄及智力特点,可作为定案依据,前两起指控成立。但对于补充起诉的第三起事实,因询问未同步录音录像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不予认定。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刑事辩护技巧。针对被害人系智力残障儿童的特殊性,聂律师精准切入其陈述的矛盾点与程序瑕疵,成功推翻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实现了部分无罪辩护的目标。同时,聂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挖掘出被害人家属曾诬陷他人的关键背景事实,有力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的可靠性,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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