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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雇某甲故意伤害案二审获改判减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9月12日,雇某甲与陈某庚、曾某己在周某乙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聚餐。因陈某庚停放摩托车阻挡出行,与住户谤某甲发生争吵,周某乙、曾某己下楼亦与谤某甲发生口角。后谤某甲叫来丈夫曹某丁及周某壬到周某乙租住处理论。曹某丁拿塑料扫把棍冲进屋内殴打周某乙,周某乙拿啤酒瓶与曹某丁打斗。雇某甲见状拿水果刀朝曹某丁腹部连捅两刀,曹某丁倒地后,雇某甲又朝其背部连捅数刀。某辛护住曹某丁,雇某甲和周某乙停止打斗。曾某己拨打120急救电话。曹某丁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致右肺挫伤、膈肌破裂,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20.3万余元。雇某甲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控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雇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其与周某乙共同赔偿曹某丁18.3万余元。雇某甲及周某乙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雇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是雇某甲是否构成自首;三是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四是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曹某丁入户行凶,雇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在现场等待抓捕构成自首。检察机关则认为双方系互殴,雇某甲持刀连续捅刺不具有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认可其构成自首。二审期间,聂昭洪律师指导雇某甲家属代为赔偿曹某丁13万元,并取得曹某丁的书面谅解,曹某丁请求不再追究雇某甲、周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雇某甲趁双方互殴之际持刀捅刺,且在被害人倒地失去侵害能力后继续捅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雇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结合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雇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因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予以确认。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首先,针对一审未认定自首的瑕疵,通过细致梳理现场证人证言及到案经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雇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其次,积极开展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指导并促成雇某甲家属代为赔偿13万元,成功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为二审改判减轻刑罚奠定了决定性基础。最终成功将刑期从四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五个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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