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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蒋某甲受贿案辩护成功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蒋某甲原担任某医院药剂科主任、药学部主任及后勤保障科负责人等职务。2001年至2023年期间,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唐某乙、刘某丙、周某丁等人在药品供应、新药品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蒋某甲以合作药品业务名义收受唐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及房产,折合181万余元及45万余元;收受刘某丙过节红包及感谢费共计17万余元;收受周某丁过节红包及工程感谢费共计13万余元。上述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56万余元。2024年7月,蒋某甲被某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到案后家属代为退缴27万余元。某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若全部退赃建议四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受贿金额及情节的认定上。辩护人聂昭洪提出:第一,对受贿罪名无异议,但指控收受唐某乙226万余元事实不清,实际收到回报款含房产仅140万余元,且属投资回报;第二,收受周某丁和刘某丙的过节红包不宜认定为受贿;第三,指控收受刘某丙10万元和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四,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蒋某甲收受唐某乙款项表面为投资分红,实质为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收受刘某丙款项有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蒋某甲在办案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其供述清楚稳定,合法性无异议。鉴于蒋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违法所得25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针对指控金额,律师精准区分“投资回报”与“受贿款”的界限,虽法院最终未采纳该部分意见,但有效促使法庭对资金性质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律师敏锐指出部分受贿事实证据不足,并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在庭审中,律师充分论证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从轻情节,最终促使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相对合理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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