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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贺某盗窃案,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贺某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6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23年10月26日凌晨,贺某在某市某区某酒店内,趁前台无人看管之际,偷拿房间房卡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马某乙的投影仪一台。同年11月8日,贺某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内,虚构姓名及某银行实习生身份,骗取被害人孙某丙信任,口头约定租赁孙某丙的房屋并获取钥匙。11月12日凌晨,贺某通过某货运平台联系货车,趁孙某丙不备,将其屋内的两台洗衣机、数码相机、扫地机器人、玉佩及手镯等财物搬运至自己家中,并将相机变卖。11月14日,孙某丙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11月16日,公安机关将贺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部分被盗物品,追回相机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九千余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合法性及主观故意认定上。被告人贺某辩称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辩称酒店投影仪系捡拾,且搬走孙某丙物品是为了抵扣已支付的租房款,无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聂昭洪据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讯问过程合法,贺某庭审供述与公安机关供述一致,故不予采纳刑讯逼供的辩解。关于投影仪,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明贺某进出酒店时持有物品与辩解不符,且在其家中搜出赃物,形成完整证据链。关于抵扣租房款,贺某未提供支付凭证,且即使存在亦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盗窃事实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与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聂昭洪律师作为贺某的辩护人,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面对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案件在证据合法性及主观故意认定上的辩点。他依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审查讯问程序合法性,坚决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针对当事人“抵扣租房款”的辩解,聂律师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界限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试图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辩护意见,但聂律师在庭审中逻辑严密、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辩护职责,确保了案件程序的公正与实体审理的严谨,体现了专业刑辩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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