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至6月,陈某甲受让并实际控制某公司等多家企业。自同年5月起,某公司以租赁云服务器和销售数字云盒为名,通过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高额收益,承诺前4个月每月返还25%,后每月返还10%,吸引公众投资。经审计,某公司募集投资款共计4890万余元,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收益。阳某丑于2023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负责核销报销凭证、制作兑付转账单及统计兑付明细等工作,其工作期间某公司吸收资金1606万余元。案发后,阳某丑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阳某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提出阳某丑仅为领取基本工资的普通员工,主观上不明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犯罪,且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 阳某丑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赃,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系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认定为单位犯罪。阳某丑作为公司财务,直接参与涉案业务的兑付环节,理应认识到业务的非法性,其主观上不知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性质认定,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阳某丑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阳某丑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阳某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阳某丑的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及获利情况,有力论证其仅为底层财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其次,敏锐捕捉法定从轻情节,指导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主张自首情节,为减轻处罚奠定事实基础。最后,在庭审中有效回应指控,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水平与客观行为相剥离,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