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王某乙、樊某丙等人通过控制多家棉纺织企业,在无真实棉花收购业务的情况下,自行虚开棉花收购普通发票作为进项。随后,通过被告人祖某丁等中介人员,在与受票单位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该团伙以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和物流票据的方式规避监管,涉案7家主体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万余份,价税合计19.3亿余元,税额2.1亿余元,受票企业涉及全国14个省市462家企业。其中,被告人王某乙涉及虚开发票2980份,价税合计3.1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407万余元,收取手续费20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王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2. 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应否认定为从犯;3. 指控的虚开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准确,相关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4. 王某乙是否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乙仅领取固定工资,未收取手续费,系从犯;本案无真实交易不等于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涉案公司系单位犯罪等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乙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属于单位犯罪。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审理期间部分税款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实际损失减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深入剖析海量财务数据与资金流水,针对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提出合理质疑,成功促使法院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计算方式,对违法所得数额予以调整。同时,聂律师积极指导家属退赃,全力争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在庭审中,聂律师围绕资金回流、主观故意等核心要点进行精准质证与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王某乙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辩护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