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运送货物为伪劣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受同案人指使,驾驶某AXXXXX货车从某市出发前往某市运货。当日22时许,叶某按照指示到达某市某收费站后,由另一同案人带路至附近村道装载伪劣烟草专卖品,准备运往目的地。次日2时许,叶某驾车行驶至某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Manchester、Marlboro等品牌散装烟支一批。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涉案三种品牌卷烟价值共计312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叶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处罚尺度。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多项辩护意见:首先,叶某仅提供运输便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涉案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再次,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此外,叶某主观上系概括的犯罪故意,应与直接生产销售者区别对待;最后,涉案车辆可考虑发还,且其前科距今时间较长,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综合全案事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叶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仍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叶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未遂、坦白及发还车辆的意见,对缓刑请求因据理不足未予采纳,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叶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予以没收,涉案伪劣卷烟依法销毁。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出色的庭审沟通能力。面对涉案金额高达312万余元的重罪指控,聂律师敏锐抓住叶某“仅提供运输”的客观行为特征,精准界定其“从犯”与“概括故意”的法律地位。通过细致梳理证据,聂律师成功向法庭论证了犯罪未遂、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巧妙结合前科时间较长等酌定情节,最大化争取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核心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轻判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