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甲、被告人马某乙伙同被告人胡某丙等人,在某市先后设立并依托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纠集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对各地求职者实施诈骗。范某甲、马某乙安排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高薪招聘信息,使用专门话术本冒充承包商直招,诱骗求职者至线下应聘。面试时,以资料管理费、体检费、安置费等名义骗取费用,并与某医院合作赚取体检返费。交费后,无视求职者要求随意安排不符岗位,并在求职者要求退款时,以违反协议等事由迫使对方放弃退费。马某乙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范某甲为实际控制人并掌握财务,胡某丙负责对接安置及协商退费。案发后,各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性质、数额认定及主从犯划分。被告人范某甲辩称其仅为投资,未参与管理,主张本案属合同诈骗或单位犯罪,且其应为从犯;被告人马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报案人数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诈骗金额的依据,涉案金额应仅以有被害人笔录及明确记录的数据为准,主张将数额核减至7万余元;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赃,请求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2万余元,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关于犯罪性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签订与履行,而是虚假招工信息,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公司设立后以实施诈骗为主要活动,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范某甲、马某乙系主犯,胡某丙系从犯。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降低数额及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范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马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胡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聂律师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提出诈骗金额应仅以有被害人笔录及明确记录的数据为准,主张将马某乙的涉案金额核减至7万余元,力求降低量刑档次。庭审中,聂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报案人数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同时,聂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争取酌定从轻情节。虽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核减金额及缓刑意见,但聂律师在证据质证与数额辩护上的专业努力,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