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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李某甲强奸案辩护意见未获采纳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内遇到被害人某乙(女,时年17周岁)。随后,李某甲通过请吃饭、充值话费等哄骗方式取得某乙信任,将其带至某市某区某古镇游玩,后又带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宾馆某房间内。李某甲利用某乙精神异常的状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某鉴定所鉴定,某乙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性防卫能力削弱。2023年2月21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本案曾经历一审判决,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某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被害人某乙的陈述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四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辩护人聂昭洪提出,相关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害人陈述笔录存在诱供情形应予排除;指控用生殖器插入的证据不足,即使定罪也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有精神障碍,且属于自愿放弃强奸,系犯罪中止,应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证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取证合法,被害人虽精神发育迟滞但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陈述具有证明力;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精神异常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而非强制猥亵罪;李某甲已实际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并导致其受伤,强奸行为已经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法院未采纳辩护人聂昭洪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全面审查案卷证据,从鉴定意见的资质与程序、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犯罪形态的界定等核心维度展开精准辩护。针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聂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变更罪名及认定犯罪中止等专业辩护意见。虽最终法院未采纳相关意见,但聂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质证、据理力争,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扎实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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