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原审被告人聂某乙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2月27日作出(20XX)某11X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聂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追缴杨某甲违法所得8千余元,上缴国库;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何某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甲与聂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杨某甲上诉称,被害人何某丙通过中间人介绍主动找其,且隐瞒真实年龄,外表成熟,其认为被害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其自始至终未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不构成强奸罪。聂某乙上诉称,他人告知其被害人已十八岁,且被害人化妆打扮成熟,有抽烟等行为;其在羁押期间有抢救同监罪犯的立功表现;其作为民营企业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某县人民法院将案卷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聂某乙的辩护人为聂昭洪律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审被告人杨某甲、聂某乙在与被害人何某丙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真实年龄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第二,杨某甲是否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第三,聂某乙提出的立功表现及社会贡献等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第四,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11X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面对一审不利判决,聂律师迅速阅卷,精准捕捉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链条上的薄弱环节。在策略制定上,聂律师不仅针对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度剖析,结合被害人外表成熟、他人误导等细节,有力论证了聂某乙的主观认知状态;同时,积极收集并提交了聂某乙在羁押期间抢救同监罪犯的立功线索。庭审中,聂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促使二审法院认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查明事实、维护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