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贾某辛诈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涉及王某甲、刘某乙等二十余名被告人。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辛与吴某戊合伙在某市某小区租房,并雇佣话务员。初期从王某甲、刘某乙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从网上购买,由王某甲、刘某乙代为发货或通过某快递发货。他们冒充汽车品牌公司搞“促销”,向被害人推销产品并货到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产品为耳机1副、电视棒1个、100元面值的电话充值卡1张,其中耳机、电视棒价值几元人民币,电话充值卡无充值功能。经查,被告人贾某辛、吴某戊的诈骗金额达6万余元。公诉机关某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贾某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聂昭洪提出,贾某辛在共同犯罪中主要受同案犯纠集参与,负责部分话务管理及联系发货,未参与核心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资金分配,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此外,贾某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贾某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复杂的团伙诈骗案,聂律师深入阅卷,精准剥离出贾某辛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庭审中,聂律师围绕“从犯”认定及“坦白”情节展开有力辩护,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证明贾某辛未参与核心信息获取与主要分赃。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使贾某辛获得轻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刑事专业功底。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9684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