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涉及王某甲、刘某乙等二十余名被告人。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辛与吴某戊合伙在某市某小区租房,并雇佣话务员。初期从王某甲、刘某乙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从网上购买,由王某甲、刘某乙代为发货或通过某快递发货。他们冒充汽车品牌公司搞“促销”,向被害人推销产品并货到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产品为耳机1副、电视棒1个、100元面值的电话充值卡1张,其中耳机、电视棒价值几元人民币,电话充值卡无充值功能。经查,被告人贾某辛、吴某戊的诈骗金额达6万余元。公诉机关某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贾某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聂昭洪提出,贾某辛在共同犯罪中主要受同案犯纠集参与,负责部分话务管理及联系发货,未参与核心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资金分配,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此外,贾某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贾某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复杂的团伙诈骗案,聂律师深入阅卷,精准剥离出贾某辛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庭审中,聂律师围绕“从犯”认定及“坦白”情节展开有力辩护,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证明贾某辛未参与核心信息获取与主要分赃。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使贾某辛获得轻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刑事专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