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底,胡某甲伙同朱某甲在某市某小区租赁房屋经营网络赌博工作室,创建微信、QQ群,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信息实施赌博。2017年初,黄某甲入股,后占股50%。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受雇担任工作室员工,负责上下分等日常管理,月工资六千至八千元,至案发共收到工资5万余元。2018年1月,付某甲入股。2018年5月,张某甲受雇参与管理。该工作室接受押注赌资达3175万余元。此外,陈某乙、池某甲通过拉人进群赌博获取返利。2018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并从相关账户查获赌资及违法所得数百万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定性问题。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以庄家形式对赌,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第二,涉案金额及扣押款项性质的认定。辩护人提出网络投注金额存在重复计算,且从被告人处扣押的部分款项系个人借款或还款,不应全部认定为赌资或违法所得。第三,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受雇担任赌场员工,未参与分红,系从犯。第四,量刑情节的认定。陈某甲是否具有坦白情节,能否据此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等主动邀请不特定人员加入赌博群,赌场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性较强,具有开放性,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关于涉案金额,结合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证据,以案发期间专门用于接受投注的账户内实际转入资金总和认定,扣除股本等非投注金额,对辩护人关于赌资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扣押款项性质,法院根据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严格区分了赌资、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财产。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受雇参与管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被告人亦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陈某甲受雇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股份分红的客观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为减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涉案金额与扣押款项性质的质证中,细致审查银行流水与电子数据,有效剥离了不属于赌资的个人合法财产,避免了当事人财产被不当没收。最后,积极促成当事人坦白认罪与退缴违法所得,最大化争取了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帮助陈某甲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轻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