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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郑某强迫卖淫、介绍卖淫案获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武某、达某、郑某等人结伙,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介绍卢某、苏某(未成年人)、付某等多人在某省某县及某市某区多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卢某、苏某因不愿卖淫多次逃跑。武某、达某、郑某等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位置信息,租车追至某市将其强行拉上车带回。在宾馆内,郑某等人采用打巴掌、逼迫还钱、拍摄裸照及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继续卖淫。后几人又将被害人带至某市某宾馆继续卖淫,非法获利数千元。直至卢某再次逃跑并向路人求助报警,几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2. 郑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害人前期及后期是否系自愿卖淫,被告人索要前期成本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 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属于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恶势力团伙犯罪的指控,武某、达某、郑某等人虽有一定组织特征,但尚不具有一定公开性,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故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关于强迫卖淫罪的指控,被害人起初虽系自愿,但在卖淫过程中主观意愿发生变化并多次逃跑。被告人采用强行拉拽、打巴掌、逼迫还钱、拍摄裸照并威胁张贴等手段,均属于强迫行为的具体表现,违背了被害人意志,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具有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情节。同时,被告人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郑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实施威胁、殴打、指使拍摄裸照等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介绍卖淫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有犯罪前科,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郑某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恶势力团伙犯罪及强迫卖淫罪,聂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精准提炼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聂律师从被害人主观意愿变化、被告人行为性质等角度进行专业质证与辩论,成功促使法院未认定本案为恶势力团伙犯罪,避免了加重处罚。同时,聂律师积极主张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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