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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杨某乙寻衅滋事及故意毁坏财物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至12月,能某甲、杨某乙、廖某丙等人以某小区四期业主“维权”为由,收取“维权费”11.5万余元。因不满某餐饮店安装排烟设备及被害人梁某丙安装充电桩,该团伙多次在微信群煽动业主破坏排烟净化设备、充电桩。期间,多次发生肢体冲突致人轻微伤,并强占保安亭及物业办公室长达17天,导致部分商铺和业主停水停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能某甲、杨某乙等十人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餐饮店及梁某丙提出赔偿设备损失、营业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诉求。

 

【争议焦点】

1. 罪名认定与主从犯划分:杨某乙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2. 证据效力:涉案财物毁损价值的鉴定意见是否准确,报废证明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3. 民事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营业损失、房租损失、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乙伙同他人多次实施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附带民事部分,因各被告人已足额赔偿物质损失,原告人主张的营业损失、精神抚慰金等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有效降低其刑事责任基准;其次,针对涉案财物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合法性提出专业质证意见,依法排除瑕疵证据;最后,积极指导并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为法院最终采纳缓刑量刑建议奠定坚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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