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颜某甲在某市某镇某KTV喝酒后,以付坐台费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甲带至其位于某市某镇某村某号的租住处。在王某甲不愿进入的情况下,颜某甲将其强行拉至二楼出租房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王某甲激烈反抗并借机逃至阳台,以跳楼相威胁并报警。颜某甲见状心慌,将王某甲的衣物及手机归还。随后,颜某甲请求房东开门,让王某甲从隔壁房间下楼离开。次日,颜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施某甲、赵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通讯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颜某甲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二是侦查机关在采集指纹、辨认现场等过程中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被告人所辩称的诱供情形。公诉机关认为颜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颜某甲则辩称被害人系自愿,且其有罪供述系受侦查人员诱供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诱供辩解,经查,讯问及信息采集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侦查程序合法,不存在诱供现象,且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清楚供述的法律后果,故该辩解不予采纳。颜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颜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诱供”辩解,聂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结合讯问监控视频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排除了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着重强调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被害人未受实质性身体损伤,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后,聂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认定,为法院最终采纳减轻处罚意见、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