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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印某甲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1995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印某甲与被害人国某甲在某市某镇某村一砖厂务工期间,因辣椒琐事发生争执。二人返回共同居住的工棚后继续争吵,印某甲持砖块击打国某甲头部,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国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国某甲符合因头部遭受外来钝性物体打击后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印某甲潜逃,直至2014年5月15日在某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民警控制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某乙、国某丙系被害人国某甲的兄长与弟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人印某甲是否构成自首;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三、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辩护人提出,印某甲在警方无证据时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且潜逃期间遵纪守法,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印某甲系在办理身份证时被协警认出并控制,其本人及家属证言不足以证实具有投案自首的主动性与行为,故不构成自首。关于被害人过错,证据表明印某甲系在琐事冲突中用砖块击打对方头部致死,且未面临对方实际加害行为,事后亦未寻求救助,犯罪情节恶劣,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案发于199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同时因情节恶劣,还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严打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系同乡间琐事纠纷引发,且案发后近二十年间被告人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印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印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某乙、国某丙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刑法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时隔近二十年的命案,聂律师敏锐抓住法律适用这一核心,提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辩护意见,有效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同时,聂律师通过细致阅卷与调查,收集被告人潜逃期间遵纪守法、家属积极赔偿等证据,力证其酌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聂律师围绕自首认定、被害人过错等焦点展开有力辩论,虽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其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民间纠纷起因及被告人长期表现良好,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无期徒刑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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