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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杨某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辩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乙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车途经某市某区某路段时,遇多部门联合设卡整治超限超载。杨某乙因害怕被罚款,不顾执法人员安全驾车冲卡逃跑。在执法人员驾车追赶过程中,杨某乙为逃避检查,违章变道、超速行驶并无视交通信号灯。后执法人员通知某公司人员驾驶铲车停在前方路上拦截,导致十余辆车停滞。杨某乙驾车至该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且严重超载,未能及时刹住,撞向停滞车辆,引发连环相撞及起火爆炸,造成章某丁、张某戊、马某庚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损失77万余元。案发后,杨某乙投案自首。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某乙辩称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指控罪名有误。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杨某乙的行为属交通违章,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罚款,对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杨某乙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执法人员设置障碍截断道路的行为不当,对结果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乙为抗拒执法,驾驶严重超载货车在国道线上超速且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造成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杨某乙高度危险驾驶行为持续时间长,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不应认定为过失犯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杨某乙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至22万元不等。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在定性辩护上,聂律师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入手,力证被告人系交通违章而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虽未改变罪名,但为法庭全面查明事实提供了专业视角。在量刑辩护上,聂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自首情节及执法方设置路障的不当之处,积极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聂律师妥善安抚被告人家属情绪,理性应对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展现了卓越的庭审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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