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丁(聂昭洪律师代理)伙同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戊等人,经预谋后交叉结伙,携带皮管、油泵等作案工具,驾车流窜至某市某区、某区及某开发区等地。该团伙采取撬开油箱盖、插入皮管抽油等方式,多次盗窃停放在路边、停车场及工地等地的货车、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得手后,将盗窃所得柴油全部销赃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己、杜某庚夫妇。王某己、杜某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经公安机关查实,该团伙共实施盗窃50余起。其中,被告人李某丁参与盗窃39次,犯罪数额达1.1万余元,分得赃款三千元。此外,同案犯李某戊还涉及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事实,致被害人陈某己轻伤二级。2014年4月,公安机关将王某甲、李某丁等人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及车辆。同年7月,张某丙被抓获。公安机关从王某己、杜某庚处查获柴油5800升,价值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告人李某丁参与盗窃的具体次数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与被告人实际分赃数额存在差异,需依法准确界定。
2. 被告人王某己、杜某庚主观上是否“明知”收购的柴油为犯罪所得。二被告人辩称前期不知情,且部分柴油系过路司机售卖,需结合其收购价格、时间及资质进行综合认定。
3. 涉案赃物价值的计算标准。查获的5800升柴油是否应全部计入王某己、杜某庚的犯罪数额。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交叉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王某己、杜某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认定二人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凌晨以低于市价的价格收购柴油,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且查获的柴油价值应计入犯罪数额。
鉴于被告人李某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同案其他被告人亦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及罚金。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丁的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9次盗窃事实及复杂团伙作案背景,聂律师通过细致阅卷与会见,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在庭审中,聂律师围绕盗窃数额的认定、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及分赃情况展开有效辩护,提出李某丁虽参与次数较多,但实际分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同时,聂律师积极促成李某丁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争取到坦白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李某丁予以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