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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吴某盗窃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石某、吴某经事先预谋,多次结伙入户实施盗窃。某年9月7日凌晨,二人窜至某市某街道某村某路某号被害人陈某甲住处,戴口罩、帽子持手电筒,翻墙爬窗入室,被陈某甲发现后未窃得财物逃离。同日凌晨3时许,二人又至某市某街道某村某街某号被害人程某住处,吴某在楼下望风,石某戴口罩、帽子持手电筒爬窗入室。石某在二楼窃得摄影包(内有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及四千余元现金等)交予吴某后,又进入三楼欲继续盗窃,被程某发现。石某为抗拒抓捕,持手电筒打伤程某致其轻微伤后逃离。二人将赃物销赃得款二万四千余元并平分。同年11月3日凌晨,吴某与被告人陆某经预谋,先后窜至某市某街道某街某号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住处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一千余元、六千余元及多条高档香烟等财物,销赃后平分赃款。

 

【争议焦点】

1. 石某在盗窃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伤情照片来源是否合法;2. 被害人陈某丁失窃的高档照相机及镜头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票能否充分证实被盗物品即为该高档型号,是否应以销赃价格为准;3. 被告人吴某、陆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的盗窃罪量刑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吴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构成盗窃罪。石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关于石某是否使用暴力,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伤情照片及作案工具形状等证据,认定其转化抢劫。关于物品价值,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盗物品即为高档型号照相机,故采纳辩护人关于照相机等物品价值应以销赃价格为准的辩护意见。关于量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石某、吴某盗窃罪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采纳对陆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石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余元;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余元;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余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吴某的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与庭审质证,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针对被盗高档照相机等物品的价值认定提出专业质证意见,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以销赃价格认定物品价值的辩护观点,有效降低了盗窃数额。同时,聂律师充分论证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有力反驳了公诉机关偏重的量刑建议,最终为吴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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