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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戴某甲故意杀人案获死缓判决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0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戴某甲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潘某甲处游玩时,因看到被告人宋某甲及被害人姜某与潘某甲在一起,心中不悦,双方发生口角后各自离开。戴某甲离开后认为对方故意挑衅,遂纠集被告人陈某丙,并通过陈某丙先后纠集陈某乙、陈某丁及饶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又纠集张某甲。六人赶往某村准备斗殴,戴某甲出资并伙同陈某丁、陈某乙在当地超市购买多把西瓜刀及菜刀。同时,宋某甲及姜某回到租房后,认为对方会叫人来打架,遂纠集被告人莫某甲、罗某乙,并准备了甩棍、铁棍、啤酒瓶等工具。当晚20时30分许,双方在某村超市附近路口遭遇,分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棍棒、啤酒瓶等工具进行斗殴。期间,陈某乙持刀猛砍被害人姜某,造成姜某因锐器砍切致脾脏、左肾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宋某甲、罗某乙均受轻伤。案发后,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余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戴某甲的行为定性及地位作用。公诉机关指控戴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某甲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其无杀人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纠集、指挥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2. 被告人陈某乙是否直接致死被害人。陈某乙当庭翻供,否认砍中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陈某乙致死被害人的证据不足。

3.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相关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甲因琐事纠集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系组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乙在斗殴中持刀直接致死被害人。二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余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关于戴某甲的定性及作用,法院认为其作为纠集人和积极参与者,购买刀具并带头参与打斗,所起作用大,依法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陈某乙的翻供,法院认为其原供述与同案犯供述、DNA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翻供无正当理由,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如下:

1. 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被告人陈某丙、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罗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莫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被告人陈某乙、戴某甲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其中陈某乙赔偿5万元,戴某甲赔偿10万元)。驳回原告人对其他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代理被告人戴某甲。戴某甲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且被认定为首要分子,面临极刑风险。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提出戴某甲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律师细致梳理案情,指出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纠集、指挥作用相对有限,并非直接致人死亡的实行犯。尽管法院最终仍认定故意杀人罪,但聂律师的专业辩护有效影响了法官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犯罪地位的综合考量,最终促使法院对戴某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为被告人保住生命,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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