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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龙某甲等强奸罪上诉案获发回重审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甲、诺某甲、龙某乙涉嫌强奸罪,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XX)湘01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宣判后,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当,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与此同时,原审被告人龙某甲、诺某甲、龙某乙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鉴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出庭履行职务,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龙某甲、诺某甲、龙某乙及其辩护人聂昭洪、里某甲、曾某甲、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抗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主张一审判决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遗漏或错误,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三名原审被告人则通过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偏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控辩双方的抗诉和上诉理由,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重点核实了一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证明标准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未予查证的情形。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湘01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将回到一审程序,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聂昭洪律师作为原审被告人龙某甲的辩护人,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面对一审判决及检察院抗诉的复杂局面,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细致阅卷和深入会见,敏锐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的重大瑕疵。在二审庭审中,聂律师围绕证据链条的断裂与事实不清的焦点,进行了逻辑严密、切中要害的质证与辩论,有效说服了二审法院。其专业的辩护策略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促使二审法院作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查明真相的宝贵机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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