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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6日至8日间,向某与上线事先联系好转移犯罪所得事宜后,招募陈某甲、胡某、梁某、蔡某等人参与共同犯罪。陈某甲提供名下银行账户并负责操作手机转移犯罪所得,按转移数额1%获取报酬;胡某负责驾驶车辆搭载向某、陈某甲、梁某等人跨地市流窜,并将车辆作为操作转移场所;蔡某、梁某等人提供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手机等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并在车内等候、通过刷脸验证等方式配合转移。其间,上述账户接受、转移犯罪所得共计22万余元。其中,梁某账户转移五千余元,蔡某账户转移八万余元,陈某甲账户转移八万余元。向某非法获利二千余元,陈某甲获利二千元,胡某获利一千元,蔡某获利五百元,梁某获利二百元。同年12月8日,公安民警抓获正在实施转移行为的五名被告人,当场扣押作案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公诉机关指控向某为主犯,陈某甲、胡某、蔡某、梁某为从犯。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显示上游犯罪金额流入仅有三千余元,其余钱款未一一查证,建议量刑时予以区分;且陈某甲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偏重,建议调整为一年以下。此外,向某的辩护人提出向某受雇听从上线指示,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其他案件被立案侦查,建议并案审理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甲、胡某、蔡某、梁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向某、梁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关于陈某甲辩护人提出上游金额查证问题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关于向某辩护人提出并案审理的意见,因条件不成熟,法院决定先行判决。最终,某法院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聂律师敏锐捕捉到上游犯罪金额查证不充分的细节,提出区分已查证与未查证金额的辩护意见,力求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的量刑。同时,聂律师着重强调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间短、获利少、系从犯且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与公诉机关及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尽管法院最终未调整刑期,但聂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据理力争,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出色的证据审查与庭审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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