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通过网络受王某雇佣。在明知王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郭某仍兼职为王某用于网络诈骗的股票系统软件提供后台维护、数据修改等技术优化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经查,被害人王某甲、程某乙等20余人在该诈骗股票平台共计被骗近人民币500万余元。案发后,郭某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某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客观上促进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然而,郭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如何准确评价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成为本案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为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某检察院依法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接受委托后,聂律师迅速阅卷,精准界定郭某仅提供边缘技术支持且获利较少的事实。他制定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策略,指导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聂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的辩护意见,着重强调郭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及认罪悔罪态度,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优异结果,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