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甲与被告人杨某乙系表姐妹关系。2017年3月至9月期间,两人约定由杨某乙以“抛货”方式在玉环市某街道向多名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模式为涂某甲事先与买家联系,买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后,杨某乙将毒品抛至某酒店、某小区、某公园等地,再将地点微信告知买家自行提取。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共同贩卖毒品200余次,共计138余克,涉及尚某己、姜某庚等多名购毒人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毒品数量的认定。本案无毒品实物缴获,辩护人提出应按被告人供述就低认定重量,而购毒人员证言存在记忆误差,如何客观认定每包毒品重量及总重量成为关键;二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范围。杨某乙是否参与了2017年3月至5月的贩毒活动,以及7月至9月期间是否受涂某甲指使、两人是否存在犯意联络;三是涉案资金的性质。部分微信转账是否全部为毒资,是否存在KTV坐台费、直播打赏等非毒资款项,以及部分购毒人员无法确认的转账是否应予剔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控辩双方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关于毒品重量,法院认为虽无实物,但结合其他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重量及价格,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就低认定每包冰毒重0.46克。关于共同犯罪,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乙参与上半年贩毒,且采信了涂某甲部分转账系坐台费的辩解,剔除了部分无法确认的毒资。最终,法院认定涂某甲贩卖毒品90余克,系主犯、毒品累犯;杨某乙贩卖毒品40余克,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判决涂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6.5万元;对杨某乙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两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针对毒品数量,提出无实物缴获时应就低认定重量的专业意见,成功促使法院剔除不合理重量;针对共同犯罪,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成功剥离当事人对上半年贩毒的指控,大幅降低涉案毒品数量;同时,准确界定从犯与自首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