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案外人陈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卢某及谢某驾驶某船,前往某省某镇的多处码头砂场购买海砂,随后将海砂运输至某省出售给张某等人。经查,涉案砂场的海砂均系从某地运砂船过驳而来,来源不明。在此期间,陈某多次从涉案砂场购买海砂,每次数量达4500余吨。2020年8月18日,卢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某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某海警局将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聂昭洪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向检察机关邮寄提交了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等全套辩护材料,全面介入案件辩护工作。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不起诉人卢某运输、购买来源不明的海砂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而言,认定该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而在本案中,上游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是否能够查清,直接决定了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护律师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必须以存在明确的上游犯罪事实为前提。本案中,虽然卢某等人参与了海砂的运输与买卖,但涉案海砂的具体来源始终未能查实。若上游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则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便失去了依附的基础,不能仅凭海砂“来源不明”就推定其为犯罪所得。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卢某等人购买来源不明的海砂,但无法查实海砂的具体来源,上游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实上游犯罪。因此,卢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卢某不起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退回。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敏锐捕捉到案件证据链条的断裂点,精准界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则。通过提交详实的《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律师有力论证了上游非法采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辩点,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实上游犯罪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展现了律师深厚的刑事法学功底和精准的策略制定能力,更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